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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
一、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首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二、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股東或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所列條件之日起10日內,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其有關規定,作出核準或者駁回決定,決定核準的,發給《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六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報經批準的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在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后,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名稱報送有關部門審批。 申請人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機關確認原批準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六、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申請設立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還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四)公司章程。(詳見章程示范文本);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七)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履歷的文件、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或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使用證明;
(十一)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經審批的項目的,應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提交的文件。
七、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按規定提交的全部文件、證件后,發給申請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對文件、證件依法進行審查,并在30日做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八、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準予核準登記,并自決定準予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準登記,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發給《公司登記駁回通知書》,退回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
九、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后,公司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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